全民健保自民國八十四年實施,保險業者原本應給付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因健保實行後大幅降低理賠責任,保險局在健保施行前已提出多項行政函釋來降低健保實行後對原本已購買實支實付醫療險保戶的衝擊,確保保戶權益。

 

實支實付醫療險簡單說就是保戶住院實際支付多少金額,保險公司依照保單的保險額度內理賠多少金額。

保險買十萬額度,住院實際花費理賠十萬如果都屬理賠範圍內,保險公司就必須給付十萬理賠金額。

 

問題來了,全民健保實施後,原本應該花的十萬費用,健保補貼了八萬,保戶實際只支付了兩萬,保險公司依照合約實支實付的規定,理賠給保戶兩萬。合法。

保險公司因為健保實施後,原本應該要賠給保戶的理賠金額大幅降低,但是一切符合保單條款!

保險局自民國83年起,要預防上述情況發生,陸續發出多筆行政函釋,與壽險公會、保險公司研究如何維護保戶權益!

台財保字第840123987號、台財保字第842029678號、台財保字第842031117號、壽險展泉字第0133號文、壽險展泉字第0173號文、台財保第841531711號

 

民國108年3月,健保實行24年後,本人以親身經歷,回頭檢驗當時這些行政函釋規定以及XX保險公司的實際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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